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暂行规定
发布人:建筑建造学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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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 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,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,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,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的领导行为,正确行使职权,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,维护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,确保土木工程系的稳定与发展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,并结合土木工程系实际特制定本规定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1、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,认真学习党的纪律及有关党员干部廉洁从政、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和制度,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,自觉维护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。
    2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。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系部重大问题的决策、决定都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,经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,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。
    3、坚持群众路线。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,凡上级规定的系务公开内容,必须通过各种方式透明公开。
    4、坚持正确行使职权。规范领导行为,严格审批程序,严禁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假公济私、化公为私。
    5、坚持回避制度。严禁利用职权为亲友谋取利益。
    6、坚持秉公办事。严禁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、现金和有价证券馈赠。
    7、坚持勤俭节约、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,严禁挥霍浪费。
    8、坚持收支两条线,在经济活动中,要严格遵守审批制度、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。
    9、坚决维护、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。不得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,不得收受学生及学生家长的礼品、现金、有价证券等。

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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