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工学字[2015]28号关于给予李浩等十四名同学的通报批评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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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工学字[2015]28号

 

关于给予李浩等十四名同学的通报批评决定

    建工14-1李浩、李健、张俊杰;建工14-2 李逸枫、闫续;建工14-5 王磊(1440183524);建工14-6 万子豪; 建工14-7 李玉虎;建工14-8 李浩、鲁玉江、高天; 建工14-12 陆凯; 钢构14-1 何继欢; 钢构14-2 霍腾飞;

    李浩等十四名同学自本学期开学以来多次旷操,均达到3次以上。以上同学违规违纪的行为在班级内部形成恶劣影响,严重影响到二级学院学生工作的管理,这种违纪行为严重违反了学生有关规章制度。

    为严肃校规校纪,经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,给予李浩等十四同学通报批评,以示警戒,望其他同学引以为戒。

此决定。

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

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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