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工学字[2015]35号关于给予肖俞洋同学的处分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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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工学字[2015]35号

关于给予肖俞洋同学的处分决定

        肖俞洋,男,21岁,江苏泰兴市人,建工14-4班;

        肖俞洋同学在上学期已有严重警告处分情况下,本学期自开学以来仍旷操一次,旷晚自习一次,三次被阿姨查到不叠被子,所在宿舍乱,不打扫。屡次不改,情节严重。

        为严肃校规校纪,根据《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第十五条、十六条之规定,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,给予肖俞洋同学记过处分,处分期为六个月。处分期间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。望其他同学引以为戒!

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

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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